中国有了旅游法——写在旅游法表决通过之际

时间:2013年05月01日信息来源:不详 点击: 【字体:

 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(记者 钱春弦、赵超)一部酝酿30多年,历经三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,25日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,这是为中国旅游业的宏伟蓝图立法,这是为亿万普通人圆旅游梦立法。

    突出旅游者为本 强调旅游文明

    旅游法强调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,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,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。

    旅游法专设旅游者一章,落实旅游者保护:自主选择权、知悉真情权、要求严格履行权、受尊重权、救助保护请求权、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。显而易见,在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基础上,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,旅游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、有针对性的旅游者权利。

    那么,旅游法是否过于“偏袒”旅游者呢?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,不存在偏袒,在旅游活动中,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给予关注和保护是应该的。

    当前旅游市场中反映出的多数问题,有一些是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对信息的掌握较多等优势,欺骗、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造成的。对旅游经营者作出针对性规范,目的是使市场尽可能达到公平、公正的状态。

    “中国旅游法一大精彩之处,是在旅游者一章明确了国家对旅游文明的引导,为文明、健康、理性出行提供法律依据。”德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李朝晖说,旅游法提出尊重当地风俗、宗教等,也是游客文明的标准。中国游客在各地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习惯,经常使各国客人侧目。“希望通过旅游法出台,多方配合,中国游客将来能展现出更加文明的风貌。”

    整治行业痼疾 规范双管齐下

    “零负团费”、强迫购物、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,这是困扰我国旅游行业的顽症痼疾,是旅游法锋芒所指,具有民事规范、行政规范并重的中国法制特色。

    要想标本兼治,就要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。旅游法坚持通过民事关系调整以治本,同时考虑到当前部分旅游者民事手段维权能力不足现状,辅之以行政手段治标。

    为此,旅游法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,并针对现阶段群众最关注的“零负团费”、强迫购物、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问题,规定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合同必备内容的说明、告知、严格履约等义务,规定了旅游者可无条件退货、退费等权利。

    在旅游经营一章中,旅游法以针对旅行社的“五不得”、针对旅游从业人员的“三不得”、针对其他旅游经营者的“一不得”等,明确设定了处罚规定。

    携程网副总裁郭东杰说,旅游法实施后,旅游行业优胜劣汰和洗牌不可避免,不法经营行为将被淘汰出局,旅游者深恶痛绝的“零负团费”、低价购物团将被清出市场,违法成本明显加大,市场将回归良性竞争轨道。

    凯撒旅游总裁陈小兵说,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,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,明确各方权利、责任,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、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、依法维权的新时代。

    绘中国旅游蓝图 圆大众旅游梦想

    旅游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。在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看来,这是为中国旅游业的宏伟蓝图立法,是为亿万普通中国人圆旅游梦立法。

    景区门票价格越来越高,让许多普通旅游者望而却步。旅游法在遵循价格管理体制、定价权限、定价原则基础上,提出“严格控制价格上涨”的基本原则,强调门票价格的公开性、公益性和时效性。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的涨价,要求举行各方参与的听证会,并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,还做出此类景区应逐步免费开放的规定。

    旅游活动具有流动性、异地性,比一般服务性消费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。针对近年来自然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、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,旅游法将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保障放在首位,明确旅游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主体,政府是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,社会有关机构承担一定公共救助责任。

    旅游法还强调公共服务,给市场开辟更多空间。“旅游法总结了30多年旅游业发展经验,明确了市场需求导向,遵循市场规律,体现了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。”携程网副总裁郭东杰说,这是对旅游业所有攸关方的一大利好。

   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总裁于宁宁说,在“五一”小长假、第三个中国旅游日到来前夕,旅游法表决通过有重大现实意义,“这是对中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保障。”
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延伸阅读:
网友评论
更多>>最新专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