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饿死女童母亲自述从没得到爱无法给别人爱

时间:2013年09月19日信息来源:不详 点击: 【字体:

央广网南京9月19日消息(记者景明 肖源)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三个月前,南京江宁泉水新村,两个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。当地警方称,两个孩子的父亲正在监狱服刑,孩子由母亲乐某抚养。有母亲扶养,孩子却饿死在家中,这一悲剧震惊社会。之后,孩子的母亲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,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
昨天,南京饿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,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乐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昨天的庭审,在南京中院最大的法庭举行,96个旁听席位,坐满了关注此案的南京市民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民政部门和妇联的工作人员。庭审中,控辩双方就被告人乐某,对两个女儿的死亡,是故意还是过失态度,展开辩论。庭审中,公诉人着重询问了被告人将孩子留在屋内,却将家门锁起来的原因。

公诉人:你在离开家之前,你把窗户用绳子把它裹起来,为什么?

乐某:是因为我们家小孩她能爬到那个上面,我怕她在楼上,就是够东西嘛,因为她会把窗子打开来,会在外面喊,然后够东西。

公诉人:那你把门用尿不湿放在夹缝是什么意思呢?

乐某:门锁坏掉了,在防止小孩出去,我才用尿不湿把它固定一下的。

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,乐某作为当时两名女童的唯一监护人,明知被害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,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,但从4月下旬起,她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中,直到同年6月21号案发后都没有回家,对孩子的死亡后果,采取放任的态度,这是典型的"间接故意杀人"。

公诉人:公诉人建议,对其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。

而辩护人则主要以被告人生活在单亲家庭,缺乏家庭和社会温暖,对幼儿抚养能力不足为由进行了辩护,并明确提出,乐某虽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,但没有杀人故意,不构成故意杀人。最终,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。

合议庭: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,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庭审结束后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主审法官向媒体说明了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原因。

主审法官:合议庭认为,她主观上对两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、间接故意的态度。客观上也造成了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客观危害后果。她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。

而庭审现场的被告乐某,因怀孕而身体微胖,神色黯然,但思路清晰。在最后陈述环节,乐某表达了悔意,希望将尚未出生的孩子送给好心人或者福利院收养。

面对暂未生效的无期判决,乐某情绪没有大的波动,当庭也没有提出上诉的要求。乐某最后陈述时说:一个从来没得到过爱的人怎么给别人爱。她犯下的错不可饶恕,也很想女儿。有吸毒史的被告人、尚未出生的孩子、暂未生效的无期徒刑,这三者相加,就是乐某和她肚子里孩子的未来。孩子生下来后监护义务由谁来承担?审判长周侃这样解释。

主审法官:就现阶段讲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。因为我们毕竟刚刚作出一个一审判决,还没有生效的一个判决。我们都希望她能健康地生一个健康的孩子。但是一切都要等她生下孩子和判决生效以后,我才能准确地回答你这个问题,我们现在只是预判。

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2条第二项规定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(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),可以监视居住。另外一个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54条的规定,将来等到孩子生下来之后,还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监外执行的问题。
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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